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区别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1-19 浏览次数:305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保险的区别
发布人: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6-7-19

 

 

根据国务院462号令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71日起施行。该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的经济权益,而实施的全国性的强制性保险。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该保险是强制性的,也称法定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各保险公司分别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的商业性保险,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而投保不同的保险限额,从而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不同限额的赔偿。该保险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赔偿责任的,只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即有责任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是依据合同约定而履行赔偿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项目

交强险

商业险

设立依据和目的

《道交法》第1776条;

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保险法》第50条;

分散被保险人事故风险,由参保人共同承担,保护被保险人

性质

执行社会管理职能,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

以盈利为目的,纯粹商业性质

责任

范围更宽,有责任的按照三项责任的最高限额内赔偿;

实行无过错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除受害人故意行为),按照三项限额的20%赔偿

实行过错责任,为减少道德风险而规定详细的除外责任(如故意行为、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

责任限额

对受害人实行基本保障,限额符合国情及投保人承受能力;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无责限额(20%),有利于结合风险特点进行针对性保障

限额可提高及满足不同保障层次的需求,分档次由投保人选择,满足被保险人较高的保障需求

费率确定方式

实行统一的条款及基础费率,但其费率高于商业保险的费率

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自行制定的,向保监部门报批

不投保的

车管部门不得年审,安检部门不得予以检验;

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按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车管部门不得年审,安检部门可予以检验;

不给予罚款处理

 

上路行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路时依法检查强制保险的标志

不检查

保险条款及费率

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各保险公司实行各自报批的条款和费率(有差异)

经营核算

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与其他车险业务一并管理和核算

费率与违法行为

费率与违法行为挂钩,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降低费率;发生的,提高费率幅度

只与本保险的赔款挂钩,未发生赔款的给予费率优惠;发生的不给予费率优惠,但不提高费率

保险公司

不得拒绝或拖延投保人投保;

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经保监部门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可经营

可选择投保人的投保;

商业保险是选择性的;

提前通知后解除合同;

经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经营

投保人

履行告知义务;

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条件要求

履行告知义务;

除约定外应当一次支付保险费;

可根据投保的实际情况制定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

应当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

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保护保险车辆的安全;

发生事故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

携带保险卡;

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保护保险车辆的安全;

发生事故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责任

除受害人故意行为外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注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

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5万元、医疗费0.8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

如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按6万元的20%计算赔偿

在各项限额内赔偿

5102050100100万元以上,由投保人选择

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的实际费用经审核后在选择的限额内计算赔偿

理赔处理

有明确的理赔时效;

可向被保险人赔偿,也可直接向伤害人赔偿

仅有支付赔款的时效;

向被保险人赔偿;经被保险人同意才可向受害人赔偿

社会救助基金

对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未参加保险的、肇事逃逸的可先行垫付

不承担垫付

 

交强险按车辆类型的基本保费

序号

车辆类型                               座位/吨位      保费


6座以下

6座及以上

610

1020

20座以上

2036

36座以上

1

家庭自用汽车

1050

1100

2

企业非营业汽车

1000

1190

1300

1580

3

机关非营业汽车

950

1070

1140

1320

4

营业出租租赁客车

1800

2360

2580

3730

3880

5

营业城市公交客车

2250

2520

3270

4250

6

营业公路客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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