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介绍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1-19 浏览次数:249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介绍
发布人: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6-7-17

 

 

 

条款的体例结构

交强险条款在体例结构上,根据《条例》的规定,参考了目前保险业通用的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体例结构,正文部分分为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共10节,27条。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在这里强调:1、基本保障;2、无须重复投保;3、可购买其他保险。

对重复投保的处理:1、告知客户无需购买多份保险;2、如已购买多份的,仅保险起期在最前的一份承担赔偿责任,提前的可解除。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列明费率依据,体现条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体现形式。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发票等均需单独出具。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依据:《条例》第68912条。明确投保人必须一次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分期收费。

二、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的人员、被保险人。

《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下那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稳定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比商业第三者险增加: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整容费。

四、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德文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     驾驶人醉酒的;

(三)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五、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

(四)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已部分成为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如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事宜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等。

因此,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较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宽,对因交通事故而伤害的人是一种经济上的保障。

六、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1期间为一年,但由下列情况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四)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条例》第14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依据:

1、《条例》第13条的规定;

2、交强险的不可选择性和强制性。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依据:

1、《条例》的第19条;

2、目的:查验上年度是否投保,有无事故记录;

3、信息平台建立后可通过信息平台查验。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依据:

1、《保险法》第37条;

2、投保人有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3、不能采取拒赔的方式。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依据:

1、《保险费》第2242条;

2、未履行上述义务时,保险人不能拒赔。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八、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限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虎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说明:

1、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格和需要提交的索赔材料;

2、根据《条例》第28条,由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的材料;

3、在理赔实务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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