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道协〔2014〕37号
广州市各用车企业(单位)、市民: 为保护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交通出行安全,我会建议广州市各用车企业(单位)、市民:使用符合资质的租赁车辆。建议如下: 一、租用具备合法资格的租赁车辆。 (一)按照《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明确规定,客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提供12座及以下的中小型客车的企业,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应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广州市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以及租赁车辆备案卡。 二、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 用车企业(单位)、市民在租用车辆,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企业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检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保险单据。 三、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 用车企业(单位)、市民应按租赁合同检查租赁企业提供的车辆是否证件齐备、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外观内饰完好整洁、随车物件是否配备齐全。如发现租赁企业提供的车辆不符合用车标准,由此造成用车单位经济权益损失的,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条款赔偿。 四、根据《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禁止租用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13座及以上的用于客车租赁的车辆。 我会殷切期望用车企业(单位)、市民能租用合符资质的租赁车辆,切莫因一时之便租用证照不齐的非法车辆,以保障自身交通出行安全。
附件:1.广州市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样本)
广州市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样本) 2.租赁车辆备案卡(样本) 租赁车辆备案卡(样本)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
来源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18号4号楼
电话:020-86010182
传真:020-86010226
邮箱:gzdx86010182@163.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