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运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次数:1401


关于转发市运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11-4-11

 

各有关公路客运企业:

    现转发广州市运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制度细化要求给你们,请仔细阅读。

 

附件1: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企业上报报表模板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我市公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公路客运企业: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1017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交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营运车辆信息化安全监管工作流程的通知》(穗交〔2011185号,以下简称《工作流程》)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的应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路客运企业的所有营运车辆应按市交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行业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20091765号)的要求,安装符合《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578-200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原有车载设备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须于2011630日前完成终端改造。

二、各公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所属的营运车辆进行监控。企业监控平台应与市交委的监管系统连接,按照《广东省营运车辆监控数据接口规范》(DB44/T769)以及《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联网监管接口技术规范》(粤交运〔20091322号)的要求,实时上传所属车辆的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企业监控平台上传的数据必须确保真实、有效。

三、各公路客运企业应落实企业监控平台的专门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平台对运行中的营运车辆实施间断监控。企业可采取单设监控中心、安全或技术部门下设监控组等形式设置监控管理部门或岗位,并应根据自身规模及车辆运行情况,配备足够的监控人员以满足车辆监控需要。

四、各公路客运企业应按市交委《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明确专门监控管理人员以及时接收、处理和反馈管理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出的监管指令,定期统计和上报监控数据。

(一)企业接到广州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通过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平台”)下发的即时整改通知后,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于半小时内在市安全监管平台客户端填报指令处理结果,反馈至市指挥中心。

(二)企业接到市指挥中心通过市安全监管平台下发的周期性整改通知后,应做好记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处理完毕后,企业应将处理情况在市安全监管平台客户端填报,反馈至市指挥中心。

(三)企业每月5日前应通过市安全监管平台客户端向市指挥中心上传上月的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对监控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

五、各公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监控工作方面,主要包括专门监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

(二)信息发送方面,主要包括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的途径、方法和要求。

(三)监控数据处理方面,主要包括监控数据的种类、企业监控平台发现违规数据的处理流程以及企业接到市安全监管平台下发的违规数据的处理流程。

(四)应急处理方面,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与现场驾驶员取得联系,并迅速向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提供车辆定位和状态等即时信息。

(五)车载终端安装维护方面,主要包括对终端安装、使用、维护的规定,以及对终端无信号上传等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六)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按市交委要求填报的有关统计内容,以及企业对市安全监管平台数据进行分析的内容。

(七)在企业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中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六、各公路客运企业须按照以上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制度,并2011430将制度向我局(安监科)报备。报备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统一命名为“XX公司卫星定位监控制度”并发送至邮箱:wanyj@gzyz.gov.cn)。

 

 

 

 

一一年四月三

 

(联系人:万雅俊,联系电话:86010422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制度细化要求

 

一、企业应设置监控平台的专门管理部门,明确人员配备及其岗位职责,对企业运行中的营运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监控人员负责实时记录监控情况,发送监控和提示信息,记录、处理和跟进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严重异常情况,接收、处理和反馈管理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出的监管指令,定期统计和上报监控数据等。

二、监控人员向车载终端设备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三、严格落实执行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车载终端设备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在半个小时内上报广州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

四、当车辆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人员应立即与驾驶员联系,了解车辆运行状态。当驾驶员出现违规行为时,监控人员应发送指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并做好记录。企业应视驾驶员的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企业相关处理制度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备查。车辆实时监控应包括: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为保障行车安全,营运车辆在普通公路行驶的最高限速为XXkm/h;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最高速度为XXkm/h。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二)疲劳驾驶监控。连续驾车超过个4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行驶监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20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监控,每半小时应进行1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客运车辆在该时段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当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或无法与驾驶员取得联系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员,报告车辆位置、速度等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

五、监控人员应定期抽查监控终端运行情况,确保终端上传的数据和实际数据一致。发现终端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与终端运营商联系,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监控,并做好记录。

六、企业监控部门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对企业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

 

 

 

  来源: 广州市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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