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有了“紧箍咒”

来源:网综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次数:4065

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退役”后怎么办? 

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私自拆卸、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月25日,工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确定京津冀、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青海、宁波、厦门及中国铁塔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

《通知》指出,要以重点建设项目为抓手,带动试点工作整体推进,解决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等突出瓶颈问题,树立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建设一批示范工程,促进相关标准及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加大政策支持,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要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现有售后服务渠道优势,与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构建区域化回收利用体系。同时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公开,采取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

《通知》明确,要统筹产业布局和规模。结合各自地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动力蓄电池退役量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电子电器拆解以及有色冶金等产业基础,统筹布局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适度控制拆解和梯次利用企业规模,严格控制再生利用企业(特别是湿法冶炼)数量,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等七部委将在试点期满后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完善、高效、规范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编辑:运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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