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管理企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车的通知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2-04 浏览次数:3195
关于规范管理企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车的通知 |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1-8-10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交通出行安全,有效打击非法营运,为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交通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须按规范开展包租车活动 (一)租用具备合法营运资格运输企业的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提供职工上下班服务的运输企业,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必须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含有包车客运经营范围。 (二)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用车单位在租用职工上下班车或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明确运输企业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具备三证:《道路运输证》、市际或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用车单位应按租车合同检查运输企业提供的车辆是否具备三证,如发现运输企业提供的车辆车不符合用车标准,可向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此造成用车单位经济权益损失的,由运输企业全额进行赔偿。 (四)根据《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租用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12座以上的客车租赁业务。 二、规范企事业单位自有车辆经营行为 (一) 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购置车辆提供本单位职工上下班服务的,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与用车单位名称一致。 (二)如需提供外单位用车服务的,须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否则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按无证经营进行稽查管理。 三、企事业单位租用职工上下班车的安全责任 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不具备合法营运资格运输企业的车辆,用于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用车。用车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认定用车单位和运输企业均为事故发生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责任追究 (一)交通、安监、交警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为:道路运输相关牌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合同(包车发票)及其相关台帐。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处罚: 1、运输企业未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资格的; 2、运输企业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三证不齐的:《道路运输证》、市际或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客运包车起始地或目的地的线路一端不在车籍年在地的; 4、 租赁企业提供12座以上客车服务的。 (三)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由交警部门责令改正: 1、运输车辆证照不齐全的; 2、运输车辆存在超载行为的; 3、运输车辆存在套牌克隆等违法行为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式样(正、副本) 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3、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式样(正、背面) 4、车辆《道路运输证》式样 5、广州市包车客运企业登记表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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