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2-04 浏览次数:2044


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8-12-15

 

 

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为加强广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委根据广州市道路运输企业的现状,组织起草了《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请组织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17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我委。

                           

附件:《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

 

 

                    ○○八年十二月五

 

(联系人:简俊华,电话、传真:83125852

 

 

 

 

 

 

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客运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次责(包含次责)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死伤亡人数的统计,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按无责进行统计。

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恶劣的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且有上级领导批示的安全生产隐患。

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且有市级领导批示的安全生产隐患。

性质相当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国家级媒体曝光且有省以上(含省)领导批示的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公路客运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和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本制度只对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企业,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方针。

第六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向其上级部门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进行追究。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对一般事故(3人以下),由市交委和市运管局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对事故进行倒查;对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委负责倒查;对重大事故,由省交通厅负责倒查,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企业发生次责(含次责)以上事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九条  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或存在下列安全隐患时,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办理以下业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的申请,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等业务的申请。期限为:次责个月,同责2个月,主要、全责3个月。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的。

(三)存在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或存在下列安全隐患时,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办理以下业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的申请,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班车线路(站点)调整等业务的申请。期限为:次责1个月,同责3个月,主要、全责4个月。

(一)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10人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 

(三)存在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或存在下列安全隐患时,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办理以下业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 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的申请,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班车线路(站点)调整、班车进入中心区站场等业务的申请。期限为:次责2个月,同责4个月,主要、全责6个月。

(一)一次死亡36人或重伤1114人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重伤610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

(四)存在性质相当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事故,根据事故责任情况限制办理以下业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 牌证的申请,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班车线路(站点)调整、班车进入中心区站场、客运标志牌(班车、包车)新增等业务的申请。期限:次责2个月,同责6个月,主要、全责12个月。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5人以上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重伤11人以上的;

第十三条  企业在发生事故后,事故倒查小组进驻该企业倒查时,如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每季度第一周内,对上季度发生次责(含次责)以上事故和事故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广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事故统计数据(有无事故,每月5日前均应上报事故统计表),各企业要认真严格进行统计。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情况,在公路客运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且在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后,再另外限制办理该企业所有业务3个月,并在企业年终安全考核时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限制办理业务的计算时间,从事故发生日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运管局2007年颁布的《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穗运管〔20078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交通  安全  意见  

  来源: 广州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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