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规范经营指引》的通知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2-04 浏览次数:3545


关于印发《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规范经营指引》的通知
发布人: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8-9-10

 

 

各包车客运企业:

    为给我市包车客运行业在承揽业务及日常经营方面提供清晰、规范的指引,我会依照法规规章编制了《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规范经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参考。希望认真组织学习,自觉规范经营。

附:《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规范经营指引》

 

 

                                                    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广州市包车客运行业规范经营指引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规范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明确包车企业在包车工作中的管理职责,明晰企业开展包车的各项要求,确保企业规范地开展包车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和车辆资质

(一)企业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证和客运包车标志牌。

(三)车辆的经营范围。

 1.省际客运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须含省际客运包车;客运标志牌是指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往返一次性使用)。客运标志牌要按规定填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上交。

2.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须含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客运标志牌是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正式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包车票据

须随车携带包车发票或包车合同(协议)。

三、包车经营行为

(一)包车必须按以下方式从事业务:

1.运输企业、旅游企业组织的包车。承运人须核实用车企业的相关资质。

2.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组织的包车。承运人须核实车上所有旅客都是该单位职工,建议在签订合同(协议)时,由用工单位承诺所有旅客必须是其本单位职工。

3.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不收取承运人及旅客任何费用的包车。承运人不得给予承租人任何费用,且须核实其是否收取旅客相关费用,如旅客的费用总和大于承运人收取的运费,则不得承运。建议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注明承租人不得收取任何差价,如有违反,承运人有权中止合同,相关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4.其线路一端必须在车籍地的包车(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

5.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春运、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客运包车经营行为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包车不得按以下方式从事业务:

1.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2.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班车模式是指营运客车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且旅客是分别购票乘车。)

3.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4.非法设点或沿途招揽散客的。

5.除运输企业、旅游公司组织的包车以及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组织的包车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收取了承运人或旅客任何费用的包车。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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