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办〔2007〕94号 广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属各客运企业、各客运站场: 为加强客运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客运站场尾气检测监管工作,根据《2007年广州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从5月份开始在我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汽车租赁企业中开展资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和进站班车尾气治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技术经济条件,严格执行客运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我市已公布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本次重点检查各客运企业内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明确的线路和站点安排等情况。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应自觉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劝其退出营运市场。 二、明确尾气检测标准,严格执行“站管车”规定。 各客运站应依据《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对进站班车进行尾气检测。对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采用滤纸式烟度法进行测量,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对2001年10月1日后生产的柴油汽车,采用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测量,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自然吸气式不大于2.5m-1,涡轮增压式不大于3.0 m-1。各客运站场要严肃履行“站管车”责任,对目测“冒黑烟”的车辆不得出站,对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进站车辆要暂停发班。停班后产生的问题,车方与客运站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由车方负责。 三、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各客运企业要按照《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穗运管〔2007〕31号)要求,建立所属道路客运车辆的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齐全,信息准确,并妥善保管。 四、建立通报制度,推进工作进程。各客运企业应围绕资质条件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的书面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送我委客运处。市区各客运站场应分别在每月下旬,向我委客运处和本客运站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站班车尾气检测情况(表格见“资料下载”栏目)。我委客运处邮箱地址是:jwkyc@163.com。委客运处应定期向全行业通报客运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进站班车尾气检测情况。被批评通报的客运企业、客运站场应立即整改,并在通报发出之日起10天内将整改书面情况送委客运处。 五、建立三级监管责任,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市交委、市运管局应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广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以及客运企业、客运站场的上级领导应履行主管站门的监管责任,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场要负起自身的监管责任。监管工作包括现场巡查、督促整改、依法处理相关的人和事。市运管局运政稽查人员、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场管理人员要加强路面监控工作,对目测“冒黑烟”的车辆登记在案,并将登记情况向我委车技处、客运处传递,以便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场落实整改措施。 六、成立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成立客运企业资质专项检查组,成员由委客运处、市运管局、市道协和客运专家组成;成立客运站场尾气治理专项督查组,成员由委客运处、委车技处、市维管处、广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市属客运站场代表组成。客运企业资质检查的时间安排是:6月10日前完成班车客运企业资质审核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包车客运企业资质审核工作,7月20日前完成汽车租赁企业资质审核工作;从5月21日起,连续6个月,每周巡查4~5个客运站场,每月对15个客运站场巡查一遍。 (请各客运企业到“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相关行业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 客运 车辆 检查 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