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2-09 浏览次数:884


广州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2-5-30

各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省、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会制订了《广州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营运车辆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企业管理。

本指引所指的企业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本指引所指的车辆是指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条  企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企业及分支机构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六条  拥有20辆以下车辆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拥有20辆以上(含)车辆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每20辆车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通报会。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台帐,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等。

第九条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维护、完善、改造安全营运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企业与部门、部门与岗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导、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七)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八)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九)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驾驶员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确保驾驶员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驾驶员应确保每年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诚信考核信息、违章信息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驾驶员要立即调离或辞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对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驾驶员酒后、疲劳、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制订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自有或租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对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将数据接入广州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装具有视频功能的车载终端,加强对车辆和司机的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确保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正常使用和实时在线,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监控情况及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及异常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车辆类型,分类制订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订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制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车辆、驾驶员、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建立健全相关的检查台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能立即整改的,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企业应制订具体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向事发地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报告,企业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广州市交通邮电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穗交〔2009〕224号)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向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十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广州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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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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