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4-10-30 浏览次数:3834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穗环〔2013〕140号

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继续在市中心区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本市籍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十区两市)内通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

东面:大观路(广汕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广园快速路以南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以北。

西面:西环城市快速路、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以西段)、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广清高速公路(鸦岗大道以南段)以东。

北面:鸦岗大道、华南快速干线(广清高速公路至广汕路段)、广汕路(华南快速干线至大观路段)以南。

以上道路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所指道路。

三、在本通告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

五、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市政工程及道路养护车辆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4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31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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