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认定条件指引

来源:广州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09 浏览次数:10628

编者按:早在201512月,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就出台了《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认定条件指引和广州市城市配送车辆标志标识喷涂技术指引》并印发了相关通知。最近,有较多企业向协会相关部门咨询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认定相关事宜,现本网站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认定条件指引和广州市城市配送车辆标志标识喷涂技术指引的通知》重发,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认定条件指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物流配送体系构建工作,有效实现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结合《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通用仓库等级标准》(GB/T21072-2007)、《关于构建新型城市化物流配送体系工作方案》(穗交函〔2013〕1252号)和广州市物流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的条件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城市物流配送,是指在城区以及市近郊范围内,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仓储、加工、包装、分拣、组配等作业,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第四条 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五条 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的相关条件:

(一)从事商贸分销配送、连锁商超配送、电子商务配送、冷链配送及快递快运配送等城市物流配送专业服务为主;

(二)能为客户提供货物仓储、保管、包装、加工、分拣、组配及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服务;

(三)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能提供公共仓储;

(四)自有或租用一定数量的配送运输车辆;

(五)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系统,能及时有效为客户提供服务;

(六)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运输配送的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

第六条 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相关资格资质

1.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经营,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从事专业配送业务的应具有相应资质;

2.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3.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专业从事冷链物流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4.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专业从事冷链物流的企业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5.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业务3年以上,且近2年无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6.在广州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制造业生产性物流配送、商贸流通、连锁商超配送为主的企业商业零售及批发网点不少于50个;从事电子商务配送为主的企业分拨网点不少于5个;从事冷链物流配送为主的企业营运网点不少于10个;从事快递快运配送为主的企业营业网点不少于150个。

7.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50万吨或200万立方米;从事电子商务配送或快递快运配送的企业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500万件(票),从事冷链物流配送为主的企业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25万吨或100万立方米;

8.通过IS09001-2000或其他同等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企业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相关要求

1.在广州市区域内至少有一个符合物流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若城市物流配送中心为租用,租赁期需为10年以上(自2015年1月1日起算);在建或拟建的配送中心应在2020年12月31日结束前完工并投入营运;配送中心仓库的建设标准需达到《通用仓库等级标准》(GB/T21072-2007)3星级以上要求;配送中心装卸场地应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承诺将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管理平台;

2.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自有或租用配送中心仓储总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应有3万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从事电子商务或快递快运配送的企业自有或租用配送中心或分拨中心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应有5000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从事冷链物流配送为主的企业自有或租用冷链基地从事冷链物流业务,低温(含恒温)仓储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应有5000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

(三)企业营运车辆相关要求

1.从事城市物流业务配备的车辆应满足国家及省市对车辆相关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要求,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技术要求,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并承诺对获得《城市配送证》的车辆统一外观和标识,承诺对城市配送车辆,应根据车辆技术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外观标识维护。

2.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需自有或长期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超过50台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技术规范的广州号牌车辆,从事冷链配送为主的企业需自有或长期租用(租期不少于4年)超过10台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技术规范的广州号牌车辆。

(四)企业信息系统相关要求

1.配备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承诺为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监管平台开发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接入;

2.获得《城市配送证》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需装备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承诺将信号实时传输至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监管平台;承诺增设车载终端,并接入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监管平台。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物流配送的需要,结合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物流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物流配送试点车辆通行政策,根据需要为高峰时段通行的城市配送车辆发放《城市配送证》,并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在不占用主干道、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利用道路停车位和现有商超的地下停车场,设置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解决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停靠和装卸作业需要。

第八条 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的认定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市配送车辆标志标识喷涂技术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配送车辆(以下简称“城配车辆”)标志标识喷涂的位置、内容和要求,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重型、中型货车和大型、中型客车标志标识喷涂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城配车辆标志标识的喷涂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城配车辆,是指根据《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认定条件指引》认定的重点企业,用于参与城市物流配送的车辆。

第四条 城配车辆应为重点企业自有或租用的白色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

第五条 城配车辆标志标识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结构示意图见图1和图2,使用时根据汽车表面的空间选择使用横式或竖式结构。

图1标志标识结构(横式)图2标志标识结构(竖式)

城配车辆标志标识的尺寸要求见图3和图4,最小比例限制见图5和图6。

注:A等于一个计量单位图3标志标识尺寸要求(横式)

注:A等于一个计量单位图4标志标识尺寸要求(竖式)

30mm×6.8mm

图5标志标识最小比例限制(横式)

19.5mm×15mm

图6标志标识最小比例限制(竖式)

第六条 城配车辆标志标识的标准色为桔黄色和深绿色,标志标识的红棉花蕾桔黄色色标为C0M60Y100K0,标志绿色部分色标为C91M47Y94K15,见图7和图8。

图7桔黄色色标图8绿色色标

城配车辆标志标识的文字部分的颜色为绿色,色标为C91M47Y94K15。

第七条 城配车辆标志标识墨稿、反白稿应当按照样稿制作,见图9和图10,主要应用于报纸广告等单色印刷范围。

图9标志标识墨稿图10标志标识反白稿

第八条 城配车辆标志标识与公司名称不同组合应当按照样图进行制作,见图11、图12和图13

图13竖排列规范

图11左右排列规范

图12上下排列规范

第九条 为使标志标识更好的进行规范处理,使之在视觉上能更好的识别及传播,禁止如下方式使用城配车辆标志标识,见图14:

(一)禁止改变标志标识大小;

(二)禁止减少标准字文字内容;

(三)禁止在标准字上随意添加内容;

(四)禁止改变标志标识位置;

(五)禁止改变标准字色彩;

(六)禁止标志标识在白底上勾边;

(七)禁止改变字体倾斜角度;

(八)禁止反白稿在识别性不强的浅底上运用。

图14标志标识组合禁止规范

第十条 象征图形是企业产品在应用时使用的一种辅助图形,标准色为桔黄色,色标为C0M60Y100K0,见图15

图15象征图形

第十一条 城配车辆标志标识应在车厢两侧、车厢后部及车辆前围板的适当位置予以喷涂,带导流罩的货车在导流罩的正前面予以喷涂。

车厢两侧及车厢后部的标志标识应保证左右对称。

第十二条 标志标识在城配车辆上标识的位置及尺寸大小见图16,图17,图18,图19,其他规格车辆须按此大小比例进行扩大或缩小制作;若车厢原有把手、围板等部件对标志标识的喷涂效果有影响,经报相关行业协会备案后,具体喷涂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图16车辆侧面A标志标识位置及尺寸要求(车身需为白色)

图17车辆侧面B标志标识位置及尺寸要求(车身需为白色)

图18车辆前端标志标识位置及尺寸要求(车身需为白色)

图19车辆尾部标志标识位置及尺寸要求(车身需为白色)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城配车辆喷涂效果与使用寿命(新车3-5年),制作流程与制作原料应按照以下要求:

制作流程

1、车辆清洗

汽车漆技术参数

喷涂道层:湿喷二道

2、制作喷涂模型

道层相隔:10-15分钟

3、文字排版,一次性不干胶制作

喷压力:3-4MPa

4、喷涂油漆

喷口径:1-2mm/重力压

5、待油漆干后去除文字模板

2mm/吸上式

6、检查制作是否合格

烘烤时间:60℃/30分钟

7、完工

自然干燥:12小时

打蜡抛光:24小时完全干透后

专用固化剂2:1

第十四条 车身喷漆颜色深浅需一致,不含反光及其它影响交通安全材料,色泽光亮无污点、无变色及留痕、异色,边界分明、整齐;漆膜结合牢固,无脱层、无泡或皱裂;图形与文字应轮廓清晰规范,颜色均匀。

第十五条 车门字和放大号牌按照有关规定的尺寸和位置,并均需用黑色喷涂,改色车辆视实际情况需增加喷涂道层。

第十六条 城配车辆喷涂统一的标志标识,应视车身颜色改变情况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或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编辑:运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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