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2614

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监管局,顺德区环 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行规定

    (一)除以下营运客车外,其它营运客车自2016年6月10日起,每曰凌晨2时至5时禁止运行。

1.城市公共汽车(不含跨地级市运行的公共汽车)、出租车;

2.为民航机场、铁路(含高铁、轻轨)站场、出入境口岸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的营运客

3.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

4.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

5.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其它营运客车

(二)上款第2、4、5类营运客车,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并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时通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其中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应急保障营运客车应随车携带《广东省应急运力调度指令》、交通运输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广东省道路运输应急通行证》。

二、强化监督检查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道路客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准行规定,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社绝违规。要加大源头监管力度,通过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定期对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情况进行抽査,发现违规运行的、对相关企业予以通报、整改等措施,并将驾驶员违规记录记入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系统。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道路监控视频系统或者路面巡逻,及时发现凌晨2时至5时违规通行的营足客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制其停车休息。各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违规运行营运客车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企业管理责任。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违反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落实保障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为夜间停止运行客车提供安全与服务保障。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汽车客运站场严格执行本通知准行规定,对不符合凌晨2时至5时准行条件的班车,合理调整发班时间,避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对长期需要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营运客车,要引导相关客运企业积极参与长途客运接驳运输。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场所的巡查,指导服务区维护好夜间运行秩序,切实做好停运客车及乘客的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务窗口、新闻媒体、车站电子屏、高速公路电子情报板、收费站和服务区宣传栏、车载视频、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规定,并督促站场、客运企业向夜间出行受影响的旅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題、请及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联系人: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钟浪,020-83730190;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唐晓,020-83111556;

        省安全监察局 唐琦,020-8313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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