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以下简称《规范》),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何要修订?
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首次制定印发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并于2012年印发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3个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有效促进了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是针对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也已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安全管理需要与时俱进,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需补充进去。
2012年以后,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相继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很多新要求,需要客运站认真对照落实。
二、对关键人员和环节安全管理要求需强化。
对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品岗位工作人员等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培训、考核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部分规定需优化调整。
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例如,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方面,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反应项目多、耗时长、部分项目操作性差、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联等。
修订后的《规范》有啥变化?
修订后的《规范》整合了原《规范》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等两个文件内容,在体例上,保持原《规范》的框架结构,包括总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附则等6章,共38条,另有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出站登记表式样等4个附件。
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以下四个方面: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是依法明确了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完善了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是依法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并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分别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的9条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10条职责。
三是将“五不出站”要求调整为“六不出站”,即增加“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一是明确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引导客运站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再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
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会议、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主体、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应急预案内容及演练等要求。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是危险品查堵方面,为适应安全防范新形势,明确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危险品查堵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托运物品登记和安检应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等。
二是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管理方面,组织专家对安全例检项目进行逐项论证,坚持“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与营运客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的原则,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删除了悬架系统、摄像头2个大项,以及发动机、水箱、空气压缩机传动带,轮胎规格和花纹等4个小项;强化了车载灭火器检查要求;同时优化了安全例检报告单式样,便于安全例检人员签注。
三是报班、出站管理方面,完善报班时对客车和驾驶员有关单证的查验要求,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提升查验效率。
补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及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增加了客运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隐患登记和整改、统计分析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此外,强化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接受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规范》,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抓好《规范》宣贯培训,督促客运站经营者严格对照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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