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Ⅰ国Ⅱ柴油车发放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15-01-19 浏览次数:1855


关于对国Ⅰ国Ⅱ柴油车发放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1-10-9


穗交[2011]824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化整治冒黑烟车工作,加快淘汰国Ⅰ、国Ⅱ柴油车,根据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黄标车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使用年限较短且已领取黄色环保标志的国Ⅰ、国Ⅱ柴油车,在用车单位或车主承诺车辆提前报废时限和淘汰计划的前提下,予以发放有效期为13年的通行证,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暂不受本市黄标车限行措施的限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证件申领对象


(一)本市籍车辆。在200691日(不含)以前注册登记的国Ⅰ、国Ⅱ柴油车(含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


(二)非本市籍车辆。在200871日(不含)以前注册登记,经批准进入我市客运站营运的非本市籍国Ⅰ、国Ⅱ柴油客运班车。


二、证件有效期限


《通行证》有效期起始时间从201191日开始计算。对在2004831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满7年车龄),给予1年有效期;对在200491日至2005831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满6年车龄),给予2年有效期;对在20059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给予3年有效期。


三、申领必备资料


(一)车主为单位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申请表》1份(须承诺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完成对该车辆的报废更新,加盖公章)。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4面复印,加盖公章)。


3.非本市籍车辆还需提交《车辆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二)车主为个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申请表》1份(须承诺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完成对该车辆的报废更新,车主签名)。


2.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车主签名)。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4面复印,车主签名)。


四、申领办证机构


(一)本市籍营运车辆:由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机构负责办理。(各级运管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二)本市籍非营运车辆:由广州市运管局负责办理。


(三)非本市籍客运班车:进入市区客运站场始发或者过境配客的,由市运管局负责办理;进入三区两市(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客运站场始发或者过境配客的,由属地运管部门负责办理。


五、证件受理方式


实行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两种方式。


(一)网上受理。请进入“广州交通网”的“公共信息网”中“办事大厅”的“运管业务”中“黄标车通行证网上受理”栏目或直接进入以下网址:http://www.gzjt.gov.cn/txz,按网页提示提交申请信息(车主、车牌号码、车牌颜色以及联系方式等)。受理成功后,网上自助打印《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并于2个工作日后,持申请表和必备资料前往相应的运管机构领取证件。


(二)现场受理。若网上受理不成功,请按照提示前往相应的运管机构领取并填写《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申请表》,提交必备资料。受理3个工作日后,再凭业务受理书领取证件。


由于需领取通行证的车辆较多,为方便车主办事,提高办事效率,请广大车主尽量通过网上受理的方式提交申请信息。


六、领用须知


(一)对未领取环保标志或被举报冒黑烟未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通行证。


(二)用车单位或车主应加强对持证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冒黑烟车上路行驶。


(三)使用《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可不受黄标车辆限行措施限制,但必须同时遵守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等其他限行规定,并应与有效的行驶证、环保标志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四)《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持证者不得将证件转让给其他车辆使用,不得复制,自行涂改无效。交通、环保或公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有权按本通告要求收缴通行证。


(五)持证车辆冒黑烟或经检测排气超标,或被举报冒黑烟并经复检排气超标的车辆,以及持证的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环保或公安部门收回通行证。


七、申领时间


2011108日起,至20111031日截止。


八、通告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各级运管机构联系方式.doc

附件:[20111081641]关于对国I国Ⅱ柴油车发放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告.TIF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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