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君推荐语:
这篇推文与广大重点营运车辆货运企业密切相关。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规范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确保行驶记录功能数据完整准确,正确上传速度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请会员企业认真学习领会相关规定,与时俱进,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工作。
2018年2月初以来,为共同推进涉及重点营运车辆业务数据共享工作,构建源头治理、责任共担、协同共治的“大交管”格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专项治理工作,对本省籍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车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重点营运车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规范安装、使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为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
1、重点营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完整采集、录入《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12)规定的16项行驶记录功能数据;
2、16项数据中的行驶速度数据要与卫星定位速度同步上传各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3、各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支持行驶记录全部数据的采集和查询功能。
针对目前部分重点营运车辆在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不规范、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问题,通知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通过监控平台检查本企业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功能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特别是速度数据是否正确上传。
与此同时,交警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正在加大检查力度,合力打击篡改卫星定位动态数据等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公安交警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检查力度,通过路检路查、进企业抽查等方式,检查本省籍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对应装未装、数据传输接口不达标、行驶记录功能数据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等车辆,要督促所属运输企业限时落实整改,对超时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车辆及企业,要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合力打击篡改卫星定位动态数据的违法行为。
(运输君)
编辑:运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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